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肇事逃逸致死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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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4时许,顾启峰驾驶车牌号为鲁Q×××××/鲁Q×××××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尚岩镇驻地西侧时,将行人孟某撞倒并碾压,造成孟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顾启峰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孟某符合头颅、腹部、双下肢组织破碎,多发骨折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启峰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23日11时许,顾启峰到兰陵县投案。顾启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章国平律师解答:

顾启峰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顾启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章国平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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