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202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认真看了将于明天(4月15日)正式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洗钱罪的修正,整体感觉是:

(1)我国刑法对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

(2)原本可以继续进行行政处罚的,被入罪处理(这种规定在刑法中很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3)立法和司法解释希望通过“堵住最后一道防线”,起到震慑上游犯罪、预防下游犯罪的目的。

简评如下:

1、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都是典型的下游犯罪,上游犯罪都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也可被当作广义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下情形也将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罪化倾向非常明显:(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2)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3)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3、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而非以实际价值为准。

4、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洗钱也可成立洗钱罪。而在此前,自己为自己洗钱的,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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