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原则)_1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由于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在立案管辖方面,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由监察委立案调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中,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在审判管辖方面,根据各级法院之间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管辖概述

有权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有管辖权的机关才能开展侦查工作,因此管辖是开展刑事诉讼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相比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更具有复杂性,一方面,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另一方面,大多数公诉案件经过侦查或者调查程序才能进行起诉或审判。

由于以上两方面原因,刑事诉讼既需要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即立案管辖问题;又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审判管辖问题。

根据公检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责以及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进行划分,立案管辖分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事诉讼法对管辖进行了划分,但是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公检法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行接受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

二、立案管辖

1. 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

① 管辖案件范围

公安机关是我国主要的侦查机关,由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即,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等法律专门规定的管辖以外,其它案件皆由公安机关管辖。

② 地域管辖

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为了便于调查核实证据、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旁听,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其中,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那么如何判定“更为适宜”?所谓“更为适宜”包括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加了解其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2. 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

在《监察法》出台之前,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监察法》将这一职权转移给了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现在负责管辖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监察委员会可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的刑事案件与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发生竞合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助。

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自诉转公诉案件。其中,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审判管辖

1.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包括: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特别程序中没收违法所得案件;4)特别程序中缺席审判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如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与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相对应,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出现多个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则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与下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管辖包括管辖不明和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两种情形。

管辖不明的案件,如犯罪地不能确定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如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4.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对于有些涉及专门业务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审判会有困难,不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需要由专门法院进行审判。我国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进行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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