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很难立案的原因(挪用公司资金罪立案标准释义)

案情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进行模糊化处理)

因修建环路需要,镇政府征用了A村400余亩土地,同时拨付了国家征用土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偿金700余万元,时任A村小组长的王嘉(化名)配合镇政府处理当地拆迁事宜。在补偿金分配后,王嘉将剩余35万元存入以其个人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内保管,待以后进行再次分配。不久后,王嘉私自将上述款项取出,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使用(具体包括:养殖、工程承包、修建房屋、看病治疗等)。

为应对查账,王嘉找朋友借款35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并复制了一份存单交回村里,35万元第二日被取出归还。几日后,当村工作人员到银行核对存单时,银行发现该存单系伪造,随后立刻报警。自知瞒不下去的王嘉主动到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多方筹钱主动清退了挪用的全部款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嘉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王嘉的刑事责任。

村小组组长将拆迁款借人,挪用公款?法院:挪用资金,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王嘉犯罪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嘉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将挪用款项退还,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王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村小组组长将拆迁款借人,挪用公款?法院:挪用资金,缓刑

守恒说法:

虽然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都是“挪用”,但在量刑上却存在很大差异,而二者主要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构成挪用公款罪。相比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更低,刑罚更重。在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被法院认定为哪一罪名,关乎被告人刑期的长短,以及能否争取缓刑。

村小组组长将拆迁款借人,挪用公款?法院:挪用资金,缓刑

本案的被告人王嘉被法院认定为更轻的挪用资金罪,主要是基于王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被挪用的资金系集体资金这两点原因。具体来说,王嘉身份为农民,系村小组组长,本身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政府征收土地是与村小组组长及组员代表签订协议,补偿款亦是由政府直接汇到组上,该补偿款性质应是该组所有的集体资金,也不属于公款。因此,村民小组组长管理本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属村民自治范畴。被告人王嘉身为小组组长,管理本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属其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其行为不具有公务性。

当然,是否适用缓刑不仅要看罪名的轻重,也给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本案王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还挪用款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也都是法院判缓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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