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会计凭证罪的量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量刑标准)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领刑10个月罚金3万元

平安广西网柳州讯(通讯员朱秋敏)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蓝某作为一家公司蛋糕烘焙室的会计,却明知故犯,在财务总监的指使和授意下,将本应依法保存的原始会计凭证销毁,为此付出代价。经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认定蓝某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蓝某在柳州市一家食品公司的蛋糕烘焙室担任会计。其间,蓝某在财务总监梁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和授意下,销毁了单位依法应当保存的一批原始会计凭证,涉及金额达469万余元。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在2019年3月12日将蓝某抓获归案。蓝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不久,鱼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蓝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蓝某的辩护人提出,蓝某具有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蓝某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蓝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金额达50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行为。蓝某违反财会法律法规,非法销毁应当保存的单位原始会计凭证,涉及金额达469万余元,故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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