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依据(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抢劫罪的既遂标准究竟是什么?

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型犯罪,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的争议使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尚无定论。本文针对抢劫罪的既遂问题,产生以下思考。

【抢劫罪的法益是什么】

关于抢劫罪的客体的具体内容,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是复杂客体,即除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外,同时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在侵犯复合法益犯罪的场合,以何种法益受到侵害作为既遂标准就成了问题。本文认为,对于侵犯复合法益的犯罪,应以主要法益是否遭受现实侵害作为既遂标准。在侵犯复合法益犯罪的场合,若要求多种法益同时遭受实害或危险才认为齐备了结果要素,则限缩了犯罪既遂的成立范围,不利于保护法益。

【抢劫罪的主要保护法益是财产利益】

抢劫罪侵犯人身权益和财产利益双重法益。关于抢劫罪的双重客体哪一种是主客体,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私财产权利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人身权利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抢劫罪的两款规定应当区别对待,公私财产权利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前半段的主要客体,公民人身权利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后半段的主要客体。第一种观点为通说,后两种观点为少数说。

认为抢劫罪的主要保护法益公私财产是通说观点。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是以对犯罪的分类为基础的,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其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决定了其与该章中其他侵犯财产罪具有共同危害本质,只是因其手段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决定了其危害程度比后者更严重。其次,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看,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只是为上述目的服务的。抢劫行为的目的是侵犯财产利益,《刑法》规定抢劫罪首要保护的也是财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规定了抢劫罪犯罪形态的区分标准,但是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也难以贯彻到底。在复杂客体犯罪中,应以主要客体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为区分标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区分侵犯复合法益犯罪及未遂的标准。

抢劫罪侵犯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应有主从之分。根据我国刑法章节的编排及立法者的本意,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可认为财产权益属于主法益,人身权益属于从法益。行为人抢劫被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但未取得财物的,属于抢劫未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并取得财物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但基本犯仍属未遂,可以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致人死亡的抢劫与故意杀人罪竞合,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应该适用未遂犯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也存在未遂,但“抢劫数额巨大”的除外。不宜将凡是属于入户抢劫等八种情形的,认定为一旦着手实行即为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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