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模板)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唐某偿还借款本金284393.6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被告唐某以各种理由找我借款,出于同事友谊在被告的要求下在腾讯财付通理财平台上借款后转借被告唐某。因被告唐某未能及时还款,本人将欠款还清。扣减被告唐某偿还的部分款项,被告唐某尚欠原告吴某284393.68元。

被告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原告吴某通过银行、微信向被告唐某多次转账总计383320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被告唐某分多次总计还款106648元,尚有276672元未还款。被告唐某未向原告吴某出具借条,双方也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19年9月6日,原告吴某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请。2019年11月7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此合同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经本院核实后确认被告应向原告还款本金276672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6%的年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逾期还款利息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长江借款276672元及利息(以本金2766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按6%的年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1元,减半收取计2850.50元,由被告唐俊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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