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缓期执行这种制度出现(缓期执行的意义)

缓刑是指对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的制度。

在《肖申克的救赎》中有一个情节:老布因在监狱中服刑的时间太长,导致在出狱后发现自己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比在监狱服刑的日子还要痛苦,最终无奈走向自杀。

而现实中更常见的是罪犯在出狱后继续犯罪,屡判屡犯的现象,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中有一部分也确实是因为,监狱和社会的差异太大,长期服刑者早已与外面的社会脱节,而背负着犯罪记录的他们,其实是难以在社会中正常生活的。

缓刑制度正是因此而生。

之所以要建立缓刑制度,就是为了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在服刑后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由于缓刑没有关押罪犯,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不至于出现监狱化后很难适应社会的状况。这不仅对罪犯提供了真正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提供了支持。

但并不是什么人都能享受这样的优待。

《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有以下情形者才可以适用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而在符合以上条件的犯罪分子中,未成年人、孕妇以及75周岁以上的老人,必须适用缓刑。后来在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缓刑的规定其实是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的,对于需要宽待的犯罪分子给予缓刑,让其可以更好地改过自新,而对于需要严惩的犯罪分子也不滥用缓刑,该怎么罚就怎么罚。

可惜的是,缓刑制度的作用并没有落在实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决定缓刑的是合议庭,而合议庭的讨论是并不对外公开的,只公开结果,这就使得缓刑的决定程序不透明,极易导致“暗箱操作”的事件发生,也不利于法律公信力的维护。

此外,对于缓刑犯的监督、考察、教育工作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要知道,建立缓刑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对一些可以改过自新的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他们改过自新。而监督、考察的任务正是甄别罪犯是否可以改过自新的手段,现今由于监督考查组织的力量薄弱,导致对一些不该适用的缓刑的罪犯适用了缓刑,造成了公众对缓刑制度的误解和反感,这无疑是与建立缓刑制度的初衷南辕北辙。

当然,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可以期待两高之后会对这种现象出台新的规定来弥补现在漏洞,让缓刑制度真正成为促进法治建设、营造法治社会的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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