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判几年(醉驾致人死亡最高量刑)_1

朋友聚餐喝酒时都说“感情深,一口闷”,酒后各回各家,但不成想却摊上事了,同桌喝酒的人骑车回家途中出车祸受伤不治身亡,其家属认为同桌喝酒的人需要负责任,要求赔偿,那同桌喝酒者该赔钱吗?5月30日,麻城市法院依法判决了这样一桩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1日,万某在施某家打麻将散场后,吴某邀约施某、柳某、许某、邹某等人一起到某餐馆吃饭。吃饭过程中,6人均饮用了某餐馆自酿的药酒。饭后,万某准备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经柳某、施某劝阻无效,仍驾驶摩托车离开。万某在路上撞上道路护栏受伤、车子受损。万某受伤后住院17天因医治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4mg/100ml,死亡原因为外伤致颈髓严重损伤致呼吸衰竭死亡,二轮摩托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022年3月,万某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同桌饮酒5人和某餐馆告上法庭,要求6被告承担共计48余万元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

麻城市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法官胡成姜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论不休,尤其是柳某、施某大喊冤枉,认为己方不存在劝酒行为,且酒后还劝告万某不要驾车离开,在事故发生后向万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送去慰问金,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施某、柳某、许某、邹某作为共饮者,5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万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取得驾驶证已二十多年,对自己酒量以及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后果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朋友劝阻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摩托车离开,是造成这次悲剧的主要原因,而作为共同饮酒者,负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义务,应当妥善安置万某,不应任由其驾车离开,虽然有口头劝阻,但是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吴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邀约者、共同饮酒人,被告施某作为万某的邀约者、共同饮酒人,对万某损害后果各自应承担3%的次要责任。被告柳某、许某、邹某作为共同饮酒的参与者,对万某损害后果亦各自应承担2%的次要责任。某餐馆已在其店内张贴“酒后请勿驾车”提示牌,尽到了提示义务,且万某是在离开该店之后发生交通事故,已超出该餐馆的经营场所范围,因此对万某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万某的死因经鉴定为外伤所致颈髓严重损失导致其呼吸衰竭死亡,并非由于饮用该餐馆提供的药酒导致,故被告某餐馆对万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遂判决由被告吴某、施某分别赔偿33617.29元,由被告柳某、许某、邹某分别赔偿22211.5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不上诉。

法官提醒

自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驾驶人员熟知的交通法规,“酒驾”“醉驾”不仅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还将受到刑法的处罚。饮酒本身不违法,但饮酒的特殊性会使饮酒者神智和控制力下降,饮酒者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更为危险的境地,在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时,不安全系数明显增加,会使社会大众、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安全照顾义务,无论是请客喝酒还是劝酒都应适可而止。饮酒结束后亦应妥善安置对方,这样的安全照顾义务不单单是口头上的一句注意安全,而应采取更为具体的安全措施,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中,若共同饮酒者未履行该义务,当发生意外事件时,同饮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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