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管辖法院的规定)

01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02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可以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03

什么是债权的转让?

债权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04

债务转让需满足什么条件?

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05

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消;(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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