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过错与违约的区别)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的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其利益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其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并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参考侵权行为的赔偿,结合合同违约赔偿实践,信赖利益的赔偿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1)善意缔约人为缔约支付的直接费用,具体又可以包括:订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至订约地或者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2)与此相关的,善意缔约人所遭受的财产利益的额外支出,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如因相信合同成立而租赁房屋、雇工支付的费用等;

(3)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的损失;

(4)现有经营利益的损失,可以包括经营者的利润,也可以包括一般劳动者因此误工而导致的损失;

(5)可期待的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损失等。

直接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已是普遍共识,不存在争论,但对于间接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分歧则比较大。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人通常对善意相对人缔约过程中支出的包含交易费用、利息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即可使善意相对人利益得到恢复。但有时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行为遭受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对于间接损失的数额认定,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获益情况以及过错程度、善意相对人直接支出的交易成本以及其是否因该资金而失去另行投资其他项目收益等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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