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法条竞合(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真诚在社会上是无往不利的一把剑,走到哪里都应该带着它。”但是当今社会许多人为了利益而放弃了真诚,现如今稍有不慎就能够接到诈骗电话,而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各种形式的诈骗骗局交出了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

有关诈骗的案例数不胜数,其中不乏有一些诈骗犯伪装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而这样的诈骗犯,同时构成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法律对其实施判决时,会选择其中一项重罪定罪处罚。

在广东韶关就发生过一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案件,据悉广东的黄某,在电话里冒充云南省某县消防队工作人员,与个体化彭某取得联系。以购买不锈钢螺纹拖把和智能摄像头为诱饵,骗取了彭某7000余元。

随后黄某又故技重施,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向多个供货商和个体户骗取货物定金,先后一共诈骗16次,涉案总金额17.52万元人民币。而黄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诈骗罪,同时因为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也构成了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黄某同时构成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同时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黄某在此之前已经因为诈骗罪入狱,在出狱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那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两者谁更严重?

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

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而诈骗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由此可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招摇撞骗罪的“被害人”是国家机关,而诈骗罪的“被害人”则是公民个体。

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求财,犯罪人通过欺骗他人陷入错误中,进而骗取他人的财物。而招摇撞骗罪不仅仅是为了求财,更多是广泛的利益。除了财产之外,还有爱情、肉体、职位等其他利益。

具体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可以无中生有,利用任何虚构的事实来隐瞒真相,从而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丢失部分财务。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行骗,利用身份地位的特殊性,以及其工作单位的公信力来实施诈骗。

入罪和量刑标准不同

两者的量刑标准不同,诈骗罪是根据受害人被骗财务的多少进行量刑。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等数额标准。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却不是金额,而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这也是因为招摇撞骗罪不仅仅骗钱,更骗感情和职位、荣誉等,因此仅以诈骗金额不好做出准确判断。

最后一点,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条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且如果在招摇撞骗的行为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时,可能与诈骗罪形成交叉重叠关系的法条竞合。这种情况下,只能够适用一个法条,也即是选择呢最重的一项罪名定罪处罚。

比如案例中实行诈骗的黄某,他因为骗取17.52万元而构成诈骗罪,同时他冒充国家机关也是为了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因此构成了交叉重叠关系的法条竞合,法院将会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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