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民事的区别举例(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官司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刑事官司除自诉案件外,一律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打官司中遵循的某些原则不同。如民事官司中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刑事官司中则不能调解(刑事自诉案件除外),当事人也不享有处分权。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则为刑事官司所特有。

第三,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官司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官司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另外,民事官司中有特殊程序而没有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官司中则正好相反。

第四,执行的程序不同。民事官司的最后裁判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院不强制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不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官司中最后裁判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它不仅可以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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