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最新(强制执行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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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实践中有关执行时效的问题

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实践中有关执行时效的问题

一、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执行时效能否立案

可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超过申请执行二年的执行时效,法院也应当立案受理。

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实践中有关执行时效的问题

二、执行中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执行时效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执行申请,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法院不得对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先立案,如被执行人提出抗辩,再审查决定是否执行。

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实践中有关执行时效的问题

三、被执行人什么时候可以提起执行时效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以理解为还在执行程序中且尚未全部履行义务期间只要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异议,人民法院应对此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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