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范文(刑事二审辩护词模板)

通常认为流氓罪是寻衅滋事罪的前身,因为1983年全国人大发布的《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流氓罪被广泛应用,甚至到了最严重时适用死刑的程度,而流氓罪也成为了“口袋罪”。

1997年,《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剥离,单独成立罪名。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又细分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坏、占有公司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四种典型的行为方式,所以寻衅滋事罪成为继流氓罪后又一个口袋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随意殴打他人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型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利用信息网络型利用通讯工具型公共场所信访型

8.软暴力型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辩点如下:

1.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

2.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

3.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而非借故生非

4.双方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5.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且未经有关部门处理或制止

6.不属于公共场所

7.没有扰乱他人的生活、工作秩序,没有危害后果

8.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详见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达不到三次以上

10.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

11.证据不足

12.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13.没有犯罪事实

1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5.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16.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 ……

但刑事律师在辩护时也要注意以下要点:

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重点。

如轻伤、轻微伤,毁损公私财物的物损害程度、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果等,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随手打人一巴掌,或互有推搡行为等现象定性为殴打他人或互殴入刑。律师在为犯寻衅滋事罪当事人进行辩护时,认真弄清是否情节严重至关重要,因为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2、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事出有因

现实生活中,很多事出有因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对行为人的行为做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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