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是什么意思(个人民事自诉案件自诉状范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日趋完善,特别是卫星遥感图片引入森林资源监管后,一些违法犯罪的森林采伐行为无处遁迹。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李某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原审判决没有认定的滥伐林木事实,认定有罪。

依法抗诉!滥伐林木犯罪事实被二审认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种植人参为目的,从张某甲处承租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的林地,购买该处林地范围内的杨树林木,并办理127亩林地的采伐许可证。2019年3月,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超出采伐许可证划定的面积和数量采伐杨树林木面积22.38亩,砍伐杨树林木1183株,核立木材积(蓄积)49.373立方米,出材33.9686立方米。

李某某将承租林地转租给辛某某、张某乙,采伐杨树后还指挥他人拔除还林云杉幼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承租林地用途,和辛某某、张某乙在采伐迹地翻耕整地、打垄制作用于种植人参的参床并种植人参。经鉴定,李某某翻耕毁坏幼林面积120.89亩,被毁的云杉树木为4年生云杉造林苗木,毁掉的2019年栽植的云杉苗数量为29038株,价值人民币18874.70元。李某某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人参面积113.09亩,其中实际播种种参占用林地面积4.67亩,其他地块范围108.42亩没有播种,为翻耕整地状态,对林地原有植被均造成灭失达到严重毁坏程度,非法占用林地价值为527751.00元。

依法抗诉!滥伐林木犯罪事实被二审认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审判决

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是,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杨树所依据的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通过其他杨树人工林推算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未提供采伐数目总株数和允许误差额数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林木,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滥伐林木罪不成立。

提出抗诉

阿城区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意见错误,迅速向上级院报告。哈尔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启动抗前沟通机制,与阿城区院主管检察长、承办检察官共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参会的检察官一致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认定李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阿城区检察院采纳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意见,依法提出抗诉。

支持抗诉

本案中林地被毁,伐桩灭失,导致检法对认定李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产生分歧。结合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出庭检察员结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的相关工作文件等详细解释说明被毁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等专业性问题;庭审中,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了涉案林地的林分、林相、树种龄级等与测算参考林地样地相同,李某某参与了采伐范围设计,明知GPS定点范围、采伐边界线、挂号树木等事实。

最终审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李某某明知采伐区域、采伐数量,实施了滥伐林木行为,鉴定意见符合规程,内容客观、真实,李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一审已认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检察机关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21年以来,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340件477人,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犯罪,彰显检察力度。

下一步,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办案质效,务实担当、精细履职,全力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深化法律监督质效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抗诉!滥伐林木犯罪事实被二审认定

《森林法》第五十六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七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缘起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875979182@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