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携带一瓶汽油(经鉴定属易燃、易曝的危险物质)来到本市海珠区**路**号**房**层自编**房,向广州**有限公司经理单某某追讨工程款。蔡某某在上址将一个打火机和一瓶汽油放在单韬的办公室茶几上,并将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盖打开,期间还在办公室内抽烟。由于无人理会其,蔡某某遂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拿起汽油冲向单某某,过程中部分汽油泼洒在地,后其被该公司人员制服并报警,随后被民警抓获。

处理结果:

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其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民营企业家,本案系因其追讨工程款引发,被害方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工程款纠纷也已妥善解决。综上,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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